(三)有关报名条件的界定
1、“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X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3、“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4、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二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经各省辖市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初审汇总并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到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终审、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校对,在规定时间将审批表、报名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已贴用于准考证的照片)、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省直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复审(联系电话:0371-66767263)。复审合格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并携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已贴用于准考证的照片),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两张贴报名表、一张贴准考证)。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9]第065号、豫财预外字[1999]7号)的规定,每人交纳报名费5元,留给税务部门;每人每科交考务费35元,其中每人8元留给省辖市考试中心,其余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含上缴国家的费用)。
五、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29日全省统一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于2007年1月30日以前将审批表、报名表(贴有照片的)及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6月上旬开始核发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