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并相继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涉税鉴证业务拓展的规定后,一些地区结合征管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大胆引入税务中介承担一系列涉税鉴证工作,既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征管压力,又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据了解,北京、江苏、深圳、大连、珠海等地税务部门相继出台文件,明确了当地税务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一系列涉税鉴证业务。这些被税务中介机构称为“准法定”业务的涉税鉴证业务,极大地支持和推动了注税行业的发展壮大。
但从全国来看,目前除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证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或文件明文规定涉税鉴证的具体范围和效力。笔者建议,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式下,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应分阶段、有计划、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和发展。
实行全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实践经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引入涉税鉴证的契机,建立全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涉税鉴证的机制。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前,向注税行业引入两个鉴证业务。一是连续在第三年亏损的企业,其所得税年度汇缴必须同时报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纳税审查鉴证报告,否则由税务机关将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从重处罚。二是针对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汇缴时间太紧、影响审查质量的问题,建议延长已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鉴证企业的汇缴时间。比如,其年度申报时间不变,但报送审查鉴证报告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且在此期限内由注册税务师审查调整的应补税款视同企业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不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建议有关部门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的规定,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缴鉴证全部规定为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业务,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抵免、税收优惠以及其他须事前审核、审批的管理事项,规定为可由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变税务后续管理为注税鉴证
顺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税事项69项,涉及税收征管的66项。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其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仍比较低、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税收政策水平不高,完全采取后续管理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纠正性的事务,进一步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和压力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将部分可能对纳税人的税收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取消行政审批之后,改由注册税务师进行涉税鉴证,以弥补税务管理预防机制上的不足。
这可以在三方面向注税行业引入涉税鉴证:一是对取消的涉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单项审批事项,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审查鉴证时一并进行,没有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汇算清缴审查鉴证的,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前委托单一项目鉴证;二是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检查确认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审查鉴证的,弥补该笔亏损前应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审查鉴证,并将鉴证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年度的亏损经过注册税务师鉴证后,在以后年度可直接申报弥补;三是对其他已取消审批的涉及税收征管的事项,规定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当在申报该涉税事项时报送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
变税务审核为注税鉴证
目前,税务机关在对各税种进行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有些税务审核审批事项是可以从税务机关剥离出去的。对这些可以剥离出去的税务审核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逐步改由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相应取消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审核审批制度。在这方面,有9项可以向注税行业引入涉税鉴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鉴证。对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委托注册税务师对其财务核算情况、企业经营规模预测进行鉴证,作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依据;对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时,可委托注册税务师对其财务核算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鉴证,作为税务机关批准转正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结纳税情况鉴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完毕的地产项目,规定企业必须委托注册税务师对该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涉及税种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
——注销企业纳税情况审查鉴证。目前,各地对属于企业性质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普遍采取先检查、再注销的办法。由于征管力量所限,企业往往需要用较长的时间等待检查,而在此期间企业虽然没有经营也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期申报,增加了企业的注销成本。因此,可以由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委托注册税务师对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依据。
——纳税评估异常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审查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建议除了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以外,允许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注册税务师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涉税鉴证。
——减免税资格鉴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减免税可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建议规定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必须在申报税收减免前委托注册税务师对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进行鉴证,并将鉴证报告作为法定的备案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鉴证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投资抵免审查鉴证。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和投资抵免中,经常发生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而资料报送不齐全、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并申请等诸多问题,增大了税务机关审核的难度,降低了审批效率。建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投资抵免引入涉税鉴证制度,由企业申请前委托注册税务师对申请事项进行鉴证。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移利润、逃避税款是目前税收征管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影响税收征纳关系的主要原因。建议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过程中,允许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鉴证,并作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的依据。
——发票审查鉴证。我国税收征管采取“以票管税”的机制,发票的使用和取得与纳税人纳税情况直接相关,建议规定企业必须定期(例如每两年)委托注册税务师对其发票使用和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发票违章或者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
——延期缴纳税款鉴证。规定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审查其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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