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07年注税考试报名时间为12月11日至1月5日

出处:ExamLink.com收集整理 作者:小罗 日期:2006年12月15日 17时36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以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3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报名点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2日下午、23日和24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

  各市报名点请咨询各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省直单位可在省直点报名,地点为南京市北京西路1号南京公安消防大厦5楼,江苏韬略税务师事务所;

  报名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1月5日;

  省直点报名咨询电话:025-83306613-0,13337806518;

  南京江北地区考生也可在以下地点报名: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79号;

  联系电话:025-57059445,57010618。

  二、报考条件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4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以下要求掌握:

  1、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三、省直点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报名参加此次考试的人员办理报名手续时需有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或者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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