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试题点评: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了诉讼管辖权,需要简单进行分析才能选出。考场上,此时大家的头应该都很疼了,因此千万不要把长沙看成北京,把上海读成厦门。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网校考前第四套模拟试题中有所涉及。
4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但对于选项B,有些别扭,需要认真考虑一下,法律规定是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因此单独的一个“监事”是不能提议召开的。本题考点在基础班和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45.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有些难度,其出题思路与06年中级经济法的一道考题相似,考查大家对股票发行这里的全面掌握。本题考点在李玉华老师最后串讲中有重点的提及。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判断结果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61至70信息点。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表述错误的,则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试题点评:经过前面单选题和多选题的挫折,做到判断题时相信大家更加有“草木皆兵”的感觉。本题虽然没说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的情况,也应该是判断为对的。本题考点在李玉华老师最后串讲中有重点的提及。
6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规定。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试题点评:可能有些人会认为25%也超过了20%,应该选。注意本题是一个“期间”的判断,说的是“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因此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