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破产法习题讲解、历年考点(四)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天煞 日期:2007年07月10日 11时18分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单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59第9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答案:C
  考点:破产费用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此外,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诉讼、执行的,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费用。
  本题中,C项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而是属于共益债务。
  2.[单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59 第10题)
  管理人为管理和收回债务人财产而提起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花费的费用,应认定为( )。
  A.破产费用
  B.共益债务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B
  考点:共益债务的认定
  解析:根据《破产法》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提示:注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这种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破产案件都要支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出具有或然性,不同破产案件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往往不尽相同。
  3.[单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59第11题)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近邻,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
  答案:C
  考点:破产法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
  解析:《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有:(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本题中,C项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近邻,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发生的债务,所以属于共益债务。ABD属于破产费用。
  4.[单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60第19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 )。
  A.以设定质权或留置权时的价值为限
  B.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C.以被担保的债权额计算价值
  D.以双方协商估算的价格计算价值
  答案:B 
  考点:追回权的有关规定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提示:注意追回权与取回权的区别,不要混淆。
  追回权是管理人追回债务人非法转移和处分的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
  取回权是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有从管理人手中取回的权利。
  追回权追回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取回权取回的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5.[多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61第10题)
  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E.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答案:ABC 
  考点:破产费用
  解析: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此外,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诉讼、执行的,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费用。
  本题中,ABC属于破产费用,DE属于共益债务。
  6.[单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享有( )。
  A.取回权  B.追回权
  C.别除权  D.抵消权
  答案:A
  考点: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以及与追回权、撤销权和别除权的区别
  解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这是破产法规定的取回权。

  追回权是管理人追回债务人非法转移和处分的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
  追回权追回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取回权取回的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7.[多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61第9题)
  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的是(  )。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C.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D.放弃债权的
  E.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答案:CE
  考点:破产法中的无效行为
  解析:根据规定,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本题中,CE两项是无效行为,ABD三项属于可撤销行为。
  提示: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
  (1)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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