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破产法习题讲解、历年考点(五)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大峰 日期:2007年07月10日 11时19分
第五节 破产债权和债权申报
1.[单项选择题](《应试指南》P259第13题)
下列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是( )。
A.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4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C.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D.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9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A
考点: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解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注意债权申报期限的内容是新修改的。注意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区别。另外要注意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期限相同。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依据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旧法为“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依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旧法为“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多项选择题]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B.债权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
C.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D.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E.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答案:ACE
考点:破产债权的范围
解析:根据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注意: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第32条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此外,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本题中,ACE是破产债权,BD不是破产债权。
3.[多项选择题](《应试指南》P261第12题)
下列关于债权申报,说法错误的是( )。
A.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B.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再补充申报
C.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D.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答案:BC
考点:债权申报的受理
解析: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所以,A是正确的。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B、C是错误的。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所以D是正确的。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所以,E是正确的。
4.[单项选择题](《应试指南》P259第1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的说法中,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是( )。
A.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已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已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停止计息
C.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已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已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考点: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到期债权的处理
解析:《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答案:C
最后更新时间:2008-04-24 17: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