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考区关于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的通知

出处:福州海关 作者: 日期:2008年01月16日 16时34分

福州考区全体考生: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2007年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日期的通告》,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08年1月15日公布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合格人员名单)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现将申请分数核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在海关填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及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电子文本见附件附件请点击)。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该委托书应由委托人亲自填写,并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亲笔签名确认;
2、请在“委托权限”栏目前的方框内打上勾;
3、请注意填写“委托时限”,确保申请发证的日期应在委托时限内。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部门
福州海关人事教育处
联系电话:0591-87081282,87081283
三、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6号A楼12层大办公区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1:45;下午:14:15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福州海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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