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海关关于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的公告

出处: 作者: 日期:2008年01月16日 16时38分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进行核查。申请分数核查范围仅限有实际考试成绩的考生。 
一、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自海关总署公布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原报名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一式两联(在原报名海关领取);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A4纸。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用签字笔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分数核查时间及地点:
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72号拉萨海关业务科技综合楼809室
联系电话:0891-6283207
时间:上午9:40至12:40;下午15:40至17:40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5 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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