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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英途网 作者: 日期:2007年07月05日 14时56分

第四章   入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检 《非 / 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
3、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
三、报检程序及地点:
1、  ①
 

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
时报检。
2、  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加工销售
①     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
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  检疫地点原则:
①     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     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
③     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     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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