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茂报检考试复习资料:报检一般规定(更改撤销 重新报检 复验)

出处:Examlink收集整理 作者:唐易龙 日期:2007年04月26日 16时20分
第四节      更改与撤销
一、改单:
只要没出单,经申请核准,均可改单。                              
出单前,“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事项,更改后与原单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贸易国法定要求的,不能改单。
二、撤单:
申请,核准,撤单。  30天内未联系施检的,自动撤单。
第五节    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出单后重报)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贸易国,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 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二、重报要求:
1、《报检单》;   
2、交换原单证。    
3、提交证明函电。
第六节    复     验
一、对检验检疫结果异议时,向原出证机构乃至质检总局提请复验,但只能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果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工作程序: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1、必须在收到检验检疫结果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受理机构15内决定是否受理复验;
   收到申请60 + 30 内作出复验结论。(即只要受理,受理机构只有45天复验时间)
2、申请时应保留原检验检疫状态,甚至包装、封识、标志。
3、申请时除了提交《复验申请表》,还要附上原报检所附单据  和 原检验检疫结果。
4、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如属初检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5 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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