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 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 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 、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 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 :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 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 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 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