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款的收付

出处:英途网 作者: 日期:2007年07月05日 15时25分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l/cpayableat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l/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最后更新时间:2008-07-02 15: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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