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技巧:实务汇总

出处:ExamLink.com收集整理 作者:小罗 日期:2006年12月18日 11时07分

 (23)国航赔偿责任
  国航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4)旅客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国航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2、国际运输
 (1)班期时刻
  国际航班班期时刻,是以印刷班期时刻表时所收以的内容为依据。本时刻表中公布的班期时刻、航班、机型、经停地点如有变动,不另行通知。
 (2)定座
  旅客乘国际航班,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预定,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票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包括联程座位的旅客,如所定座位不利用时,应尽早向所定座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提出取消座位。
 (3)座位再证实
  已定妥续程或回程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如在上机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应最迟在班机起飞前72小时对所定座位预以再证实,否则所定座位将自行取消。如在续程或回程地点停留时间在72小时以内,无需办理座位再证实。
 (4)客票
  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也是旅客乘机盗运行李的凭证,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 使用。客票不得转让或涂改,经转让或涂改的客票无效。
 (5)客票有效期
  普通票价的客票,无论是单程、来回程或环程,有效期为一年。特种票价的客票和有折扣的普通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该标价有关规定计算。
 (6)儿童票
  12周岁以下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或67%付费。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
 (7)乘机
  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凭机票、有效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办妥乘机及出境等各项手续。旅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机场或携带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办妥乘机和出境等各类手续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由旅客自负。
 (8)机场费
  对每一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收取机场费人民币9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以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9)退票
  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的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10)计重免费行李额
  在国际地区航线上,按旅客票价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头等票价40千克,公务票价30千克,经济票价20千克,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11)计件免费行李额
  计件免费行李额适用于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行李运输。按旅客所购客票的票价等级,对每一全价或半价的旅客盗运的免费行李额为:头等和公务票价,免费交运行李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经济和旅游折扣票价,免费交运的行李件数为两年,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但两件之和不得超过107英寸,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件行李,但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另外还可免费交运全折叠式或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手推车一辆。超过规定的及超过规定的最大体积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12)随身携带物品
  除计重免费盗运的行李额外,每一持有全价或半价客票的旅客,还可免费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护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物,婴儿摇篮,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假肢。
 (13)行李包装
  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动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14)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交运行李和处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运输过程中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他限制物品。旅客乘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延时器和凶器。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15)旅行证件
  国际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等一切手续。旅客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在交运行李中运输。由于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由此使承运人受到的一切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罚金,旅客负责赔偿。
 (16)货物托运
  托运国际货物,应先交海关检验,货物应时有一切必要证明,并应符合货物运输过程中入境、出境和过境国家的有关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2008-06-24 17: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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