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遗失的预防和处理
一、证件、钱物、行李遗失的预防
导游人员在接待旅游团(者)的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旅游者丢失证件、钱物或行李的事情,无论何种物品丢失,都必然会给旅游者带来诸多不便或造成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到旅游者的行程,也增加了导游人员工作的难度。因此,应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此类事故发生:
〈1〉做提醒工作。导游人员“嘴勤”是预防工作的保障,不怕麻烦反复提醒是预防旅游者遗失物品和失窃的最好为法。
(1)入住饭店时,导游人员要提醒旅游者将贵重物品、证件存放于饭店保险箱内(饭店提供此项服务);离开饭店时提醒旅游者将物品取出;
(2)参观游览时,导游人员要随时提醒旅游者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尤其是在热闹、拥挤的游览景点、场所或购物时,导游人员要时时提醒旅游者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钱包、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并提醒旅游者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
(3)用餐后离开餐厅时,导游人员要提醒旅游者带好随身物品。
(4)将赴下一站在离开饭店时,要提醒旅游者检查自己的东西、证件是否带齐,不要遗忘物品;
(5)下车前,要提醒旅游者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不要遗落东西。并在旅游者下车后检查车厢。
〈2〉不为旅游团(者)代管证件。在工作中需要旅游者证件时要由领队收取并当面点清,并检查是否夹带有其他物品。用毕后立即当面点清归还,不要代为保管;同时提醒旅游者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3〉在京旅游期间,每次旅游者下车后,地陪要提醒司机清理车厢、关好窗户,并建议司机不要离开车,如离开车务必锁好车门。
〈4〉严格按照行李交接程序工作。清点、交接、签字,切实做好每次行李交接工作。
二、旅游者遗失证件的处理
由于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必须持有效证件,因此一旦丢失,不但旅游者会非常着急,还会影响各项活动的进行。这时,导游人员应该:
1、请失主冷静地回忆,详细了解丢失情况的详情,找出线索,尽量协助寻找。
2、如确已丢失,马上报告公安部门、接待社领导和组团社并留下旅游者详细地址、电话。
3、根据领导或接待社有关人员的安排,协助失主为办理补办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主自理。
(一)丢失外国护照和签证
1、由接待社开具遗失证明;
2、请失主准备彩色照片;
3、失主持旅行社开具的证明和照片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失;申请领取(开具)〈护照报失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电话:总机:64047799值班电话:84015300外国人签证:84015292)
4、失主持〈护照报失证明〉立即到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办新护照。
5、失主持新护照再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二)丢失团体签证
1、由接待社开具遗失公函;
2、原团体签证复印件(副本);
3、重新打印与原团体签证格式、内容相同的该团人员名单;
4、该团全体旅游者的护照;
5、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失,并填写有关申请表,(可由一名旅游者填写,其他成员付名单)。
(三)丢失中国护照和签证
1、华侨丢失护照和签证:
(1)接待社开具遗失证明;
(2)失主准备彩色照片;
(3)失主持证明、照片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失并申请办理新护照;
(4)持新护照到其居住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2、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时丢失护照、签证:
(1)请当地陪同协助在接待社开具遗失证明;
(2)持遗失证明到当地警察机构报案,并取得警察机构开具的报案证明;
(3)持当地警察机构的报案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我驻该国使、领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回国后,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境外警方的报失证明,申请补发新护照;
(四)丢失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向公安派出所报失,并取得报失证明;或由接待社开具遗失证明;
2、持报失证明或遗失证明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领取赴港澳证件;
3、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给失主签发一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4、失主持该入出境通行证回港澳地区后,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五)丢失台湾同胞旅行证失主向中国旅行社或户口管理部门或侨办报失,核实后,发给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
(六)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由接待社开具证明,失主持证明到公安局报失,经核实后开具身份证明,机场安检人员核准放行。回到居住所在地后,凭公安局报失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新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