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考试工作是国家旅游局为转变职能,适应全国旅游业大发展,加快旅游队伍建设,提高旅游队伍整体素质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地一定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考试工作的文件(旅人教发〖2000〗37号文和旅人教发〖2001〗3号文)要求,不折不扣地推进考试改革工作,于2001年基本到位。
一、导游资格考试
1.报名条件:
各地应严格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考生报名条件,不得提高学历条件或增加其它附加条件。
2.考试大纲和教材
根据考试改革文件规定,各省级旅游局要于今年内根据考试科目,结合本地实际编写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简明实用的考试大纲、考试复习资料或教材,并作为本地区的培训、考试用书。
3.命题、考试科目和内容
从2001年起,各地须按照国家旅游局考试改革文件的规定自行组织命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命题的科学性,各省应尽快建立导游考试试题库,逐步推行标准化考试。
各地须严格按国家旅游局规定的考试科目组织考试。
“导游综合知识”的内容分为几科考试,由省级旅游局确定;“导游服务能力”即现场导游考试为必考科目。
为了便于各地组织命题和考试内容的相对统一, “导游综合知识”有关全国部分内容和地方部分内容按以下比例掌握:
“导游基础知识”的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部分和地方导游基础知识部分的比例为4:6;“旅游法规常识”的国家旅游法规、地方旅游法规及与导游工作相关的其它法规内容的比例为5:2.5:2.5。各地参考以上比例编写大纲、教材和进行命题。
4.培训
为维护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坚持“培训自愿、考培分开”的原则,严禁强制培训、考培不分的做法。考试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与培训有关的工作。禁止不参加培训就不允许考生考试报名的做法。
省级旅游局要充分调动下一级旅游局开展导游培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旅游协会、旅游院校的培训力量,不允许搞培训垄断。要委托有条件和力量的机构承担导游培训任务,并加强对培训单位培训质量、培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要抓好师资建设,强调培训的针对性,注重培训形式和内容的创新。
5.现场导游考试
省级旅游局应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订一套符合本地实际,体现现场导游考试特点和要求的标准和有效的考试办法。
6.补考
鉴于考试改革后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从2001年起,全国统一取消补考的做法。
(二)导游等级考核
1.继续推行导游等级考核制度
大家一致认为,推行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对于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广大导游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升导游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下,继续推行导游等级考核制度。
2.为推行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目前推行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导游等级与待遇脱节、等级考核与管理脱节,使得广大导游员参加等级考核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为了积极推行这项考试制度,各级旅游局要从导游的使用、导游的管理等方面研究提出激励导游员参加等级考核的政策措施。
3.改革现行导游等级考核办法
现行的导游等级考核办法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旅游局要研究提出改革导游等级考核意见,下发各地执行。
有关考试的其它问题
二、证书的通用性问题
根据国家旅游局考试改革的文件规定,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导游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等在全国旅游行业内有效通用。各旅游景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持导游证的人员正常带团进入本景点从事导游业务。持外省核发导游资格证书或导游等级证书的人员到当地旅游局办理导游证,当地旅游局不得拒绝办理。为了保证导游员的素质,当地旅游局对持外省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办理导游证前可视情况组织培训,或加试“地方导游基础知识”或“现场导游”内容。
2.证书遗失问题
在2000年(含)前考取的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丢失,由持证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旅行社出具证明,在有关报刊上发布声明后,经省级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一次性补发。2000年(不含)后考取的导游资格、初级、中级证书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丢失,由省级旅游局补发。
3.导游年审培训
年审培训是各级旅游局人教部门的工作职责。年审培训由省级旅游局制定计划,统一布置并监督检查;下一级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
4.明确考试职责
按照国家旅游局旅人教发(2001)3号文的规定,考试和培训工作既要发挥省级旅游局的管理作用,也要发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旅游局的积极性。在导游考试、等级考试、领队考试和旅行社经理考试中,省级旅游局负责编写考试教材、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划定合格分数线和发证工作;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苏州和桂林市旅游局负责本地区报考人员的考前培训、考务管理、评卷和现场导游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