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二)地方司法机关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
二、诉讼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二)狱与讼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三)五听。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比神判进步。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四)读鞫、乞鞫。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五)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一)监狱名称
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二)监狱管理
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