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其一,软法作为对硬法的补充。在现代社会关系高度复杂、变动的态势下,硬法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软法能够对硬法作出有益的补充;
其二,互相转化。作为法律的两种基本形态,软法与硬法之间具有相互转化的关系。在上述的前一种情况下,软法或迟或早会转化成硬法,如有关劳动立法;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条件成熟,硬法也可能逐渐削弱其强制性特征而转变为软法,如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二者的相互转化,保证了法律兼顾稳定性与回应性,既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又有助于保持法律权威;
其三,两者优势互补,协同发挥治理功效。当今社会,任何国家都是由软法与硬法共同发挥着调节社会的功能,而不再是单独依靠硬法。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机制,抛弃了以往的命令、强制模式和单线思维方式,更加注重协商与民主、对话与互动,这种转变赋予了法律以生机和活力,法律不再是死的文本,而是活的行为规则。
四、软法的作用与研究软法的意义
(一)软法的作用
1.规范人们行为。软法能够作用于行为人的思想和态度,促使行为人思想观念发生渐变,从而认同并自觉遵守软法;
2、节约国家立法和执法的成本。硬法的立法和执行依赖于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正式立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量的投入都是资源消耗。软法规则的形成和实施很大程度上调动社会自身,因而既达到规制社会关系的目的,又避免了资源的过度消耗;
3、形成社会行为者的主体精神。软法在其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都有赖于社会行动者自身的积极参与和行动,强调对于社会行为者意愿的尊重,以及行动者自身自我调整、自我约制和自我负责,这有助于在中国社会推动主体精神的形成;
4、使一国法规范体系更具弹性、开放性和回应性。软法规范因其具有相对于硬法的独立性,可以根据变动的社会生活需要而不断适时作出调整,吸纳新的因素和社会需求,从而使一国的规范体系避免僵化,更具开放性和回应性。
(二)研究软法的意义
1.有助于拓展法学研究视野和引入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活生生的软法规则进行研究,避免了正统法学只注重研究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带有强制力色彩的硬法的局限,为法学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并加强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同时,对于软法形成机制和实施机制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有助于将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引入法学尤其公法学领域之内;
2.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宪政制度的理解。我国的宪政制度是长期逐渐演化而来,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软法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可能准确理解现行宪政制度。可以说,软法研究有助于合理解释和全面理解我国既有宪政框架下的各种制度:
3.有助于贯彻落实依法执政。在依法执政中,执政党应当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要遵守硬法,又要遵守软法。在正常的情况下,党执政并不直接行使公权力,不同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软法的研究有助于克服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混同的观念,促进依法执政的贯彻落实;
4、有助于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有目共睹的是,各种形态的软法在公域之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理性程度也经常明显不够,有些软法甚至与法治原则与法治精神相悖。将软法当作与硬法并列的一种法形态纳入研究视野,那么软法无疑也要遵循法治原则、尊崇法治精神。由此可见,强化软法研究,有助于拓展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提高软法的理性程度,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5、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倡导软法之治,强化社会行动者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促使政府将命令控制方式的使用降低到其必要的限度上,尽可能地使用软性的治理手段,从而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治理格局的形成,建立有条不紊地协调社会关系的机制。
对软法的研究刚刚起步,还存在争论,尚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希望有更多研究者加入这项有益的工作之中。我们相信,这些研究将对法学的繁荣和中国的法治实践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