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重点知识详解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08月14日 13时41分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划分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 具体而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划分为: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指谁有权实施行政许可,也即是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规则。相比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1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行政职权,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没有许可权,也就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但是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许可权,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权也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这主要是考虑到间接行政的问题,按照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但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职权来源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许可权;

  (2)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行政许可权也可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委托者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所委托的行政许可权,委托者不可能将自己所没有的权力委托他人;

  (2)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实施;

  (3)委托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即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4)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与行政处罚法关于授权与委托的规定相比,行政许可法有了新的发展,即明确了授权与委托的性质及相应的规则。就授权的性质而言,接受授权的组织取得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被授权的组织。这意味着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权,同样他也要对实施行政许可权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就委托的性质而言,受托的行政机关与委托的行政机关之间是代理关系。这就意味着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要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委托与受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受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由于行政许可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实施,因此会产生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问题。行政机关内部关系需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相对集中许可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但此时在实体上必须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程序上则要经国务院批准;

  (2)“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并联审批”,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4)“一站式审批”,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需遵循以下的步骤和要求:

  1提出申请。行政许可属于应申请的行为,因此要由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来发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提出申请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工文本。为了方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申请。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是原则,除非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审查申请。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果申请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反之,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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