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程序,行政许可法对此专节作出规定。相比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规定有所完善:
1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与应申请的听证两种依职权的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依职权的听证有两种情况:
(1)法定依职权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如《价格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涨价必须举行听证的规定。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应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不仅涉及到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中,申请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地点时间
2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就明确了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如此规定,能够避免听证程序成为“走过场”,从而防止行政机关听而不证或证而不用。
五、其他重要规定
(一)期限制度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行政行为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期限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受理期限,指对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期限。受理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是原则,需要补正的五日补正期为受理期限。
2许可决定期限,一般期限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延长期限为十日,但需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四十五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3送达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为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
(二)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行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由其审查并决定。行政许可的延续,也称许可延展,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提出,同样实行“平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始的许可申请,逾期视为受理,而对于延续申请,则逾期视为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特别程序由于行政许可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由于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同,除普遍适用的一般程序外,对特殊行政许可还适用专门程序:对有数量限制的特许类行政许可,原则上要举行招标、拍卖;对公民资格类行政许可,要举行考试;对核准类行政许可,要按照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对登记,只实行形式审查的,符合条件的,要当场予以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