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一)

出处:Examlink收集整理 作者:马天 日期:2007年06月11日 13时42分
     

  (2005年)
  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考点:国际法律责任
  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即有国家不当行为的存在。所谓国家不当行为,是指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对另一国或国际社会所作的侵害行为。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1)可归因于国家;(2)违背国际义务。
  下列行为,通常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它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本题中,甲国在其与乙国缔结的条约有效的情况下,通过国内立法取消乙国公民在甲国根据条约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资优惠,属于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是甲国立法机关作出,可归因于甲国。因此该行为属于国家不当行为,甲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评论:国际法律责任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从1999年以来,每年都有试题考到这部分内容,是考生复习无法回避的热点和重点。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考点:条约的缔结
  详解:首先根据条约缔结自由的原则,各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一项条约,并受该条约约束。因此甲国议会不批准条约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因此A项显然不对。
  条约的缔结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对于缔约程序,国际法上没有硬性规定。由于缔约权和缔约权的行使主要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一般都参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内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条约的签署,在一般情况下,仅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功能,除非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即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本题中的条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对相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因此,签署以后,如果国内有关机构没有批准,由于此时该条约对其并没有生效,因此国家不批准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也不会导致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产生。实践中,条约签署以后,未获得批准的情况很多。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大多采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而言,由政府缔结条约,而由国会批准条约;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多党制,因此很有可能政府与议会分属不同的政党控制。因此条约由政府签署以后,未获得议会的批准的情况非常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
  评论:本题是单选题,难度不大,运用常识即可应对。
  31.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波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 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答案:D
  考点:引渡、庇护
  详解: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因此,A项中,甲国人兰某向乙国政府要求庇护,乙国政府可以庇护也可以不庇护。故A项错误。
  B项,纳某虽为乙国人,但他在甲国犯罪,甲国有权对他的犯罪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乙国领事馆在甲国提出管辖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把纳某交给甲国审理,无权拒绝,因为一般国际法上不承认域外庇护,即通过一国驻他国领事馆或者船舶等进行庇护。
  关于C项,在现代国际法上,各国审判权一般只能由本国法院行使,外国驻本国领事馆是无权在本国行使该权力的,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兰某的行为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罪行,因此乙国对其犯罪行为有权管辖。由于甲乙两国间无引渡条约,“无条约、无义务”,乙国没有义务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
  评论:引渡是国际公法部分年年必考内容,庇护最近两年也都考到,这和我国注重海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紧密相关。值得一提的是,本题B项可能对有的考生会产生干扰,因为使领馆的确具有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能,但要注意,这种职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驻在国的司法主权。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使领馆应对其提供帮助和协助,但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有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要接受驻在国的管辖。
  32.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答案:A
  考点: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国籍法》之所以在第9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和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形,是由于这两条的适用对象不一样。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可以适用第9条和第10条而丧失中国国籍。而非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要丧失中国国籍,则只能采取第10条规定的申请方式。由 于本题中的陆某并未离开中国,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其仍然拥有中国国籍。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其申请的甲国国籍在中国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中国法律不承认其为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评论:本题从我国法的具体规定的角度考察了国籍的取得与丧失问题,它打破了国际公法基本不考法条的惯常做法,同时也告诉考生仅局限于复习思考教材已经不足以应对目前的司法考试了。这一点值得注意。    

最后更新时间:2008-06-24 17: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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