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三国法(二)

出处:Examlink收集整理 作者:马化鸦 日期:2007年06月11日 14时35分
   
  84.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答案:ABCD
  考点: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详解: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也可以由两国或多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措施。
  居住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免税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征税的制度。免税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为彻底,但免税制实际上是居住国放弃了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现实中采纳的国家较少。(2)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允许其居民纳税人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其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的制度。抵免制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多少,全部给予抵免;限额抵免是指抵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款,该法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由于抵免制通常只对纳税人在来源国已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一些来源国为了使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往往要求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兔,即对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同样给予抵免。(3)扣除制。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额。(4)减税制。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予以适当的减征。
  评论:国际税法沉寂多年,再次考到,也许下一次国际金融法也会出题了。
  8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己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ABCD
  考点:信用证
  详解: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第八条:“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II.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承兑是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一旦承兑以后,就必须付款。丙银行的承兑行为并没有违反票据法的地方,而且其承兑行为发生在信用证撤销通知到来之前,因此其承兑行为有效。丙银行一旦承兑,如果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它提示付款时,它有义务付款。
  由于本案中的信用证采用的是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因此,开证行可随时撤销该信用证,且不必通知受益人,本题中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没有问题,应为有效。但由于丙银行已经承兑,因此如果丙银行向持票人付款,则开证行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超出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范围的题。这道题再次对考生提出警告,光看教材是不够的,考试范围以法条汇编所列法条为准。这道题堪称“一次事先没有任何迹象的突袭”。
  86.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答案:AC
  考点:国际销售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详解: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漏的担保物权等。(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公约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1)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2)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据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评论:这个考点非常重要,但以前还从未考过,因此今年考到毫不奇怪。
  87.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答案:CD
  考点:对外贸易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此,对外贸易经营者不仅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包括个人,A项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6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根据上述法条,BCD三个选项都极容易判断。
  评论:这道题较简单,应属送分题。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4 2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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