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一)

出处:Examlink收集整理 作者:罗志中 日期:2007年06月11日 14时47分
   
  9.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答案:C
  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详解:犯罪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符合《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公司后又抽逃出资的,符合《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罪。
  评论:虽然是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但很少成为刑法处理的对象。相对而言是比较生僻的考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对相对生僻的考点要给予注意。
  10.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答案:D
  考点:刑法第204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
  详解:骗取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将已交纳的税款骗回的,骗回的部分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二款成立偷税罪,并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通说认为是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立法特例。
  评论:立法上的一个特例,从律考到司考,多次考察过。考生应能够熟烂于胸,也提醒考生对于历年真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考点:盗窃存折的认定(与侵占罪、诈骗罪的区别)
  详解:在他人现实控制的办公室内捡拾他人占有的物品,属于盗窃行为。根据最高院1997年第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有价票证的,按照票面价值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盗窃罪的数额。不再按照诈骗罪(三角诈骗)处理。
  评论:中等难度,考生对于重点的司法解释要充分重视。
  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答案:C
  考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详解:乙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为他人窝藏的,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此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相比较是特殊规定,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B选项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之间是吸收犯的关系,适用重法吸收轻法的原则,A选项错误。乙并未作假证明包庇毒贩甲,所以D选项错误。
  评论:对法条的简单考察,只要熟悉罪名就可以正确解题。
  13.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答案:B
  考点:盗窃罪的新手段
  详解:盗窃行为是行为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支配关系的过程,在这一点上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甲采取欺骗的方式让乙丧失对股票利益的支配,同时通过证券交易获得同支股票的利益,符合窃取行为的特征-操纵证券价格罪是故意使用非法方式利用自己的资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避免损失。操纵证券价格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此罪是依靠操纵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来实现犯罪目的,并以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广大股民的利益为犯罪对象: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某一具体的个体。因此B选项是最符合题目的答案。
  评论:但是,甲的行为其实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模式,欺骗证券交易员处分他人财产,定为诈骗罪应该更加合理。
  14.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考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的区别
  详解:为劫取财物而杀死被害人的,按照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处理。以编造威胁亲属生命的方式勒索财物,实际并未实施绑架,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丁对于丈夫安危的担忧侵犯财产权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两人在抢劫完成后,又另起犯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两罪,应该并罚。
  评论:抢劫罪的认定比较简单,相对有难度的是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考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
  详解: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题目中某甲具有医师资格,所以A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是过失犯罪,还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本题目中甲某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并没335条要求的后果,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
  评论:对法条信息的详细考察,要求考生对法条的掌握准确、详细。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4 2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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