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及解析:AD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对于胁从犯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由此可见,胁从犯只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因此A项错误。在一些聚众犯罪中,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然而,在有的情况下,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无法认为他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此B项“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的表述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比照主犯而划分出的一种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中,可以没有从犯,但是不可能没有主犯。如果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就都认定为主犯,而不认定为从犯,因此C项的“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也是正确的。《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依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必比照主犯的刑罚。法律又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因此D项中“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错误的。
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及解析:BC 要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和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在他们共同贩卖假海洛因的过程中,他们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甲的故意是利用贩卖假海洛因诈骗吸毒人员的钱财,甲构成诈骗罪;而乙的故意是贩卖毒品赚钱,由于其贩卖的所谓“海洛因”是假的,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他们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排除A选项。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甲利用不知实情的乙去出卖所谓“海洛因”,就诈骗罪而盲,甲是间接正犯,乙实质上是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故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C选项也是正确的。甲只构成诈骗罪,D选项中所问的是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实际上是在问甲的诈骗罪是未遂还是既遂,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只是甲的犯罪工具,乙取得财物就等于甲取得财物;当乙买出假海洛因取得钱款时,甲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此甲是诈骗罪的既遂,D选项是错误的。
39.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几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Slj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及解析:ABC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对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是刑法对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原则。《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刑法对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减后并”原则。依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由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范围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选项中的“14年以上”是不对的;B选项中,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发现“漏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的结果还应是20年,由于采用“先减后并”原则,因此实际执行的期限最长也只有20年,不会超过20年,此项也是不对的;C项中,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已执行2年以后,又犯“新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并后减”原则,此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此项也是错误的;D项的规定是符合前述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
4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中,甲是用投毒的方式来盗窃他人的圈养牲畜,甲构成盗窃罪;由于甲只是“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其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构成投毒罪;甲是为了窃取羊,而不只是处于泄愤等目的毒死乙的羊并弃之不理,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本题中,甲明知窃得的羊是被投放的毒药毒死的,这种羊的肉是含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是不能食用的;甲还继续出售,因此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本题选A、D两项。
4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