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二)
出处:Examlink收集整理 作者:王志南 日期:2007年06月11日 14时53分
48.只为职研选取油品,送给正邮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号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乐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邓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嫡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答案及解析:AD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显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自然构成行贿罪,因此选A项。受贿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受贿人实际收受了贿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都构成受贿罪。本题中,丙收受了甲5万元,就已经是受贿罪的既遂,他在事后退还赃款不影响他先前行为的性质,不能认定是受贿的中止,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分则对于行贿罪的自首的特殊规定。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这种行为,就应适用刑法这一条的规定,而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不选择C项。故本题答案为AD.
49.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D 在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其二人已经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的王某扎伤,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和黄某共同的盗窃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因此赵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黄某只构成盗窃罪,因此A、C两项均可选。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即如实将其和赵某盗窃的情况向民警如实作了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本题中,赵某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希望烧死张某,他对烧死张某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料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采取的措施不够或未采取措施。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在此点上与间接故意较易区分。而意外事件则是,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则显然与本案不合。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1: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