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
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
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
答案及解析: A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而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因此,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A项正确,其他各项均错误。
2、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及解析:D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案及解析:C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据此,A、B、D项均为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C项则不属于为应选项。当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受灾群众会受到救济物等物质帮助,虽然这种救济和帮助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是这与本题中所考查的宪法规定并无内容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项应当排除。
2000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及解析:A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鳓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可见,C项“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D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又根据同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可见,A项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故选A。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择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务院条约
答案及解析:C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由上可见,宪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其常委会只有解释和监督实施权,故A项不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虽然这一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毕竟具有部分修改权,所以C项为应选项。此外,关于B项,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的修改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第7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于D项,国际条约的修改应由国际条约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进行,一国无权单方做出修改。
3.下列哪个是依法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
A.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C.直辖市人民政府
D.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据此,享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为直辖市的人民大会,A项为应选项。C项是当然排除项,因为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无权任免法院系统的人员,只有权力机关才有该任免权。D项也应排除,因为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高院无权任免中院的人员。
4.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答案及解析:B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是因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门或者说长期居住在澳门的居民,这种血缘与地理上的关系,使得他们的利益与澳门的前途、发展息息相关,使他们对澳门的稳定负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由它们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参与澳门政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适宜的。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员的要求不同,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既无国籍的要求,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因此,C、D两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