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真题解析汇编(二)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08月14日 14时00分
            

2000年: 
1、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 
A.社会环境不满意 
B.危害国家的统一 
C.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D.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及解析:BCD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据此,B、C、D均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为应选项。 
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 
A.不满18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答案及解析:AB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具有选举权的法定条件是年满18周岁与享有政治权利。因此,AB两项不满足上述条件,为题意要求的应选项。至于C项,被劳动教养并不意味着被剥夺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应排除。选项D并没有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矛盾,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是不能实际行使而已。这一点不同于“行为能力”规定的意义,需提起注意。 
3、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下列选项哪些是高度自治所包括的内容? 
A.立法权 
B.行政管理权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外交权 
答案及解析:ABC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杈、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样,《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ABC符合题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同样,《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见特别行政区政府只能处理特定的外交事务,并不具有外交权力。因此排除D。 
4.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下列哪些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答案及解析:ABCD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A、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与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故选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5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D。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及解析:AC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AC为应选项。BD两项所包含的机构仅仅具有普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权,而无权提出宪法修正案,故排除。 
6.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或人员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答案及解析:AB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因此,AB为应选项。至于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9条规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故此C项也为应选项。 

不定项选择题: 

2006年: 
1、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A. 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B. 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C. 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D.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答案及解析:ABCD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 
2005年: 
1、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B.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C. 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 
D.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答案及解析:D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1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但绝不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具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行的均为资产阶级共和政体。据此,选项A错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性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项B错误。1982年宪法是后全面修改的结果,而非制定而成。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不赘。评论:司法部将选项A作为正确项是错误的。选项A中的表述是“唯一的一部”,而非“第一部”。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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