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司考2007年精品模拟题试卷四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09月11日 09时56分

  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8分)

  2005年5月2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煤矿开采秩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子虚省政府颁布了《子虚省煤矿开采环境安全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子虚省已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自该暂行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向子虚省环保局申请环境安全评估,必须通过子虚省环保局实施的环境安全评估,获得煤矿开采环境安全许可证,才能继续营业,否则应当停业整顿,在三个月内再次评估,仍不能通过的,将终止煤矿开采资格。

  红日煤矿公司承包了子虚省乌有市甲煤矿,2005年8月3日,红日煤矿公司委托绿荫贸易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子虚省环保局提出了环境安全评估的申请,8月10日环保局电话告知红日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8月15日红日公司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环保局受理了红日公司的申请,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红日公司进行核查,张某要求红日公司购买子虚省环保局组织印刷的《煤矿环境污染预防方法》100本(每本80元),否则不予许可,红日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于是在核查报告中作出了红日公司阻挠核查工作、无法核实申请材料真伪的结论。9月10日,省环保局根据张某的核查报告,做出不予发放煤矿开采环境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决定。

  2005年10月31日,红日公司向子虚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省环保局的决定,并赔偿因停业造成的损失100万元,子虚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20日认定,省环保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事实不清,省环保局应当在20天内重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新的决定。

  问题:

  1、8月3日,红日公司委托绿荫公司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合法吗?8月10日省环保局电话告知红日公司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对红日公司的审查活动中,省环保局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3、除了提起行政复议外,红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4、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二、(本题26分)

  张某为一公司职员,与公司副总王某有矛盾,一天独自加班时,见公司配给王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0元)忘记带走,遂将这台笔记本拿走,想让王某赔钱。在回家路上,张某碰到好友李某,两人一同去吃晚饭,张某酒后吐真言,将笔记本的来龙去脉告诉了李某,李某说:“我正好有个朋友想要买台二手笔记本,不如我帮你卖了,你分我500块好处费就行。”张某同意,李某遂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卖给不知情的田某,获利8000元,李某分得500元。后来张某和李某一次喝酒时,李某对张某说上次分的钱太少了,要张某再给他1000块,否则就要给张某公司打电话揭发他,张某心里很害怕,于是先应承下来,两人饭后路过一片小树林时,张某趁李某不备,从后面将李某打晕,并拖到小树林里,用石头将李某砸死,当他准备离去时,发现李某口袋里掉出来一个钱包,里面有1500元钱,便将1500元钱取走。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很害怕,便去公安局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干警甲和乙抓获。讯问过程中,张某主动交待了杀死张某的事实,但未供述拿走王某笔记本,甲和乙为了早日结案,对张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张某轻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如实交待了以上犯罪事实。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张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甲、乙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甲、乙对张某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1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出资合同,约定甲公司出资101万元、乙公司出资99万元,分两次出资到位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丙公司,其中第一次甲公司应出资20万,乙公司应出资15万。甲乙两公司在其制定的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双方各派出两人任董事,董事长由甲公司CEO王某担任,三年一届,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2007年4月,丙公司成立。

  2007年5月,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向A银行的一笔15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于是由董事长王某召集召开董事会,乙公司派出的两名董事提出乙公司现在经营很困难,如果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80万元退款,乙公司才会同意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担保。甲公司遂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同意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80万元的退款。于是丙公司4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为甲公司担保的决议,丙公司遂为甲公司从A银行借款15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公司也从丙公司取得80万元的退款。2007年5月,乙公司因欠丁公司货款100万元被丁公司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将其在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消灭其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务,但乙公司迟迟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丁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乙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自法院通知之日起过了15天向法院答复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

  1、丙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甲公司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13 1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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