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09月11日 10时11分

      1.答案:B
  解析:《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其近亲属成为当事人的案件,离任法官可以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庭进行辩护或者代理活动。 
      2.答案:B
  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B选项中,由于张某现已离开法院,所以不在适用范围中。
  3.答案:B
  解析:关于B项,《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所以B不能选。
  4.答案:D
  解析:参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46条.
  5.答案:A
  解析:参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部分。
  6.答案:D
  解析:《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法》第17条规定了法官的配偶子女不能在其任职的法院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BC都正确。选项D错误。
  7.答案:C
  解析:《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8.答案:D
  解析:《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刑事诉讼法》第165条、166条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补充侦查,所以D项不属于禁止性行为,应选D。
  9.答案:B
  解析:《检察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不得辞职:(1)在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和检察工作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正在接受审查的;(4)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因此应选B。
  10.答案:D
  解析:《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ABC项均应免除职务,本题正确答案为D。
  11.答案:A
  解析: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参与对实体权利的处理,如决定是否上诉、撤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
  12.答案:C
  解析:见《律师法》第6-9条。
  13.答案:B
  解析:A项违反了《律师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C项违反了《律师法》第44条第(十)项规定。D项违反了《律师法》第44条第(六)项规定。只有B项符合第45条的规定。
  14.答案:C
  解析:见《公证法》第23条规定。
  15.答案:B
  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20条的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第47条规定,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人与律师个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A项和C项不是正确答案。王某虽然是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因公司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所以王某应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且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代表公司与他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权限。所以,B为正确答案。
  16.答案:ABC
  解析:参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关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可以接受媒体的采访,只不过因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对其言论问题施加了特别的限制而已。
  17.答案:BC
  解析:参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
  18.答案:ACD
  解析: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受到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自我良心的谴责,这是法官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对于法官的轻微违法行为,法官受到其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是法官承担轻微责任的必要方式。

最后更新时间:2008-06-24 17: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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