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50道试题及答案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09月11日 10时20分

  16.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79条:“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应按正常的死刑复核程序办理,C是正确答案
  1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由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选C
  18. 答案:B
  解析: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19. 答案:A
  解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书后的1个月以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所以,本题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1.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直接适用上述规定,选B项。
  22.答案: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故意杀人罪的审查起诉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故应将全案移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
  23.答案:B
  解析:刑诉法第36条,《六机关规定》第13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阅卷权,所以A错B对,在CD情况下,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然后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因此CD也错。
  24.答案:C
  解析:刑诉法第150条,《刑诉解释》第117条,我国对公诉案件审查实行程序审查,我国并未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在D情形下,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5.答案D
  解析:《刑诉解释》第253条第二款,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
  分26~40题,每题2分,共30分。
  26. 答案:AB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条第2、3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被缉捕解押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直接选出答案AB
  27. 答案:ABC
  解析:我国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在法定条件下,韩某是可以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的。
  28. 答案:BC
  解析: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一般应该做出两种处理决定:(1)批准逮捕的决定;(2)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9.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0. 答案:ABC
  解析:《刑诉规则》265条规定,ABC均属于应当排除的证据。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
  31.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A项属于干扰证人作证,C项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D则不为法律禁止。
最后更新时间:2008-06-24 17:39:49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您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找到此文章
报名时间:6月公布
考试时间:9月13、14日


考试全流程

栏目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