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家税务局系统2008年招录公务员面试公告

出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 日期:2008年02月19日 11时24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公务员招录面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08年度招录公务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参加面试的人员公共科目笔试分数必须通过国家分数线,并按照各职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名单已在人事部网站发布)。不足1:3的,在报考国税系统且符合调剂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中进行公开调剂,调剂人员确定后,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面试名单及各职位面试最低分数线见附件1。

(二)面试资格审查

进入面试阶段的考生须先通过面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面试准考证。

1、面试资格审查时间:2008年2月25日。

9:00—11:30进行06021001~07012001职位考生的审查;

13:30—16:00进行07013001~07026002职位考生的审查。

2、面试资格审查地点:黑龙江省税务培训中心,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53号(在火车站乘343路公共汽车黑龙江省税务培训中心站下车),联系电话:0451-86624486转800。

3、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应届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英语四级证书或成绩单(有英语四级要求的职位),双学士学位证明(有双学士学位要求的职位),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2006年、2007年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档案及户口仍保留在原学校,原学校同意按2008年毕业生给予派遣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及职位代码)。

⑵社会在职考生: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及职位代码)。

在职人员所在单位未制发工作证的,请所在单位在《同意报考证明》中予以说明。

⑶待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档案存放单位的存档证明(须加盖公章),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及职位代码)。

⑷考生系出国留学人员的还应出具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和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⑸调剂人员除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携带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单。

考生报考的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也需出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应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照(与上交的4张彩照使用同一底片)。

以上证件和材料均应由考生提供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以上材料的真实性由考生负责。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已经录用的予以辞退。未按时参加面试资格审查者,视同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的组织

1、面试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面试之前不再组织专业科目考试。

2、面试日期: 2007年2月26日至27日。

26日进行06021001~07012001职位面试;

27日进行07013001~07026002职位面试。

每天上午9:00正式开始面试,参加当日面试的考生上午8:00在面试地操场集合,8:10进入面试候考室进行面试顺序抽签。

3、面试地点:黑龙江省税务培训中心

4、面试的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计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考生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5、面试只进行一次,请各位考生准时参加。面试当天8:50没有进入指定候考室的考生,将取消面试资格。

6、考生应在进入候考室前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主动上交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严禁考生携带通讯设备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7、参加下午面试的考生由我局中午免费提供午餐。

8、面试人员的考务费由国税局承担,交通、食宿费用考生自理。为方便考生,国税局可提供食宿场所。

二、确定综合成绩

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原则确定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按考生所报考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人员名单及有关注意事项将于2月28日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和面试考点张榜公布。

三、体检

(一)体检时间:2月29日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在面试地点所在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二)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三)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取消其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予以辞退。

(四)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五)参加体检考生须携带面试准考证、身份证。

(六)如因考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按职位及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将于2008年3月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布。

四、考察

(一)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日常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一步对被考察者在报名期间提供的情况进行复审。

(二)考察对象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公布。

(三)对于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情况的人员不予录用。按成绩依次递补考察。

(四)对考察不合格者,可从报考该职位并进入面试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举报的,举报者必须署名,并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六、备案

公示结束后,对无问题的拟录用人员,填写《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备案表》和《新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报人事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七、录用

待人事部为拟录用人员办理完审批手续后,省国税局向被录用者发出《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将与学校及考生签订三方协议或办理调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

八、其它事项

(一)新录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具体时间和报到时须提供的材料另行通知。

(二)严格招录工作纪律,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取得录用资格的,在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即取消录用资格,已录用的坚决予以辞退。

(三)本公告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有关信息公布网站和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www.hl-n-tax.gov.cn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联系人:杨晓红

联系电话:0451—53611112

传真电话:0451-53611102

邮件地址:hljgsrs@163.com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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