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公考申论七大热点解析:官员问责制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07月31日 13时54分
       

  4.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其次,媒体代民问责。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温家宝表示,中国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他强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并接受监督。

  温家宝称,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并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

  温家宝还表示,将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他表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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