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和谐社会于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随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其作为主要议题,将使和谐社会从理论到实践得到全面丰富,并为明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凝聚共识。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着力点,中央在人大、政协、党内民主等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1.民主进程提速法制步伐加快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两种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步伐明显加快。在强化监督方面,各级人大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增强了监督力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它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10多个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既是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另外,从今年7月到明年底,全国县乡人大将首次进行同步换届选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政协民主监督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就重大立法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进行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开展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切实搞好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3.党内民主蓬勃发展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之一,民主法治首先体现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正成为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决策机制、监督制度,以及在市、县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点等方面积极推进。不仅乡村基层组织的竞争性选举已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趋势,而且有案例显示党内民主逐步从基层民主走向地方民主。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选举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
而当下正在开展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更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一次新的生动实践。根据中央的要求,在提名、考察、选举等各个环节都要扩大民主,要把扩大民主贯穿于此次换届的全过程。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条例。从党内民主到人民民主,从完善人大制度到加强政协工作,从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到强化各方面的民主监督,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正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按照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的要求全面推进,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