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处:Examlink 作者:刀断水 日期:2007年10月25日 10时45分

  “信访”特指人们依照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运用写信或上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及其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的某种愿望和要求,并由有关组织处理的活动。具体地说,我国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和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这些组织处理的活动。
一、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访职能过于宽泛,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行趋势明显。一个还没有现代化的政治体系,总是由少数机构担负着许多尚未分化的功能,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就是如此。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参与类,即向各级党、政、人大、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求决类,主要是要求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具体问题;诉讼类,指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信访。信访涉及的社会矛盾可以归结为八大类: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三是涉法涉诉问题;四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五是反映干部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问题;六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七是环境污染问题;八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问题。几乎所有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诉诸信访部门,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变革转型及社会稳定的重任,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不断升级上行,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第二,信访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责重权轻,效率低下。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分散,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这些信访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各级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的指向往往是掌握党政司法权力的官员,却让没有权力的信访部门出面处理,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因为信访机构分散,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常有限,面对大量的信访案件,无力件件亲自处理,致使信访部门对群众信访转多办少。
  第三,责任不明确,随意性较大,人治色彩浓厚。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有较大的差异,立案和处理视领导重视程度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情绪而定,随意性较大。即便信访机构把案件批转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有些机关和部门往往拖着不办,甚至藉此惩治信访人,信访人则没完没了的反复信访。信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处理问题主要靠领导批示和干预,而一些党政首长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意,以致吊起了其他信访者或非信访者过高的“胃口”,导致领导人解决了一个旧的案件,却引发出新的案件,有时还误导一些人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找领导人批示,退回来进行信访。由于责任不落实,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群众反复进行信访。
  第四,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在利益主体或集团的利益通过制度性渠道表达不见效或者某些特殊因素的作用下,就会进行强制性的利益表达,从而对执政党、政府施加压力。信访活动中,一些人为同一诉求跨地区、跨部门串联和网上串联赴省进京上访。极少数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机关反映问题,而是频繁到北京或省会城市的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有的人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制造扩大社会影响,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带来社会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地方各级党、政和执法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群众问题时,往往滥用警力和行政强制力,或者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迫害,激化了原有的矛盾。信访问题还被法轮功和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他们假借人权或维权名义进行渗透,引导、怂恿、资助、偷拍非正常信访活动,企图策划“街头政治”和“颜色革命”,使信访案件成为敌对势力的舆论工具,从而引发政治问题。
二、当前我国信访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信访案件日趋增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的必然体现,是社会阶层变动中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我国现行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正式制度不健全的结果。信访问题也有信访部门和制度上的原因。
   第一,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各级党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为,不调查处理,或者互相推诿,矛盾上交,各信访机构互不通气,造成问题堆积。
   第二,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多,立案率低,解决的问题很少。
   第三,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信访部门责重权轻,对产生信访事项的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信访群众的利益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坚持无理要求,甚至制造事端,想用闹来达到无理要求。
   第五,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
三、建立信访制度的意义
  第一,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第二,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第三,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第四,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第五,信访工作对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
   一是作为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对于解决社会主体制度之外产生的一些社会冲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调解工作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经验。
   三是信访制度与我国民众的传统心理相契合。受传统的影响,百姓仰仗“清官”为民做主的官本位意识和政府万能观念根深蒂固,有事找政府、找“清官”而非诉诸法律仍然是大多数中国民众的习惯。
   四是信访制度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制度设计使其成为当前我国多数群众的首要选择。
   五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浓厚行政传统、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进程以及急于向法治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规则的缺失所引起的种种行政违法、社会不公现象频频出现,通过信访来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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