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将组织实施2007年部分省直及市县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除职位另有要求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科员以下职位的,可不受招考职位要求的户籍、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的限制( 除职位另有要求外)。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35周岁以下(1972年6月30日后出生,除法官职位外);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地点: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琼苑宾馆斜对面)。
(二)报名时间:2007年7月31日至8月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三)报名要求:根据招考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同底),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中小学教师报名时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可由他人代报名。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查询。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考试类别为甲类的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类别为乙类的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全省公安机关职位加考专业科目。
2、笔试时间:2007年9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1)考试科目为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或《专业》占40%合成笔试综合成绩;考试科目为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专业》占30% 合成笔试综合成绩。根据笔试综合成绩和招考职位数,按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面试比例为1:2,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面试比例为1:3。
(2)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市(县)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
(3)根据共青团海南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琼团联字[2007]8号)精神,到我省享受中西部政策的11个市县(琼中、五指山、陵水、保亭、白沙、昌江、乐东、东方、临高、定安、屯昌)及三亚的部分贫困乡镇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报考上述11个市县及三亚部分贫困乡镇公务员并持有共青团海南省委有关证明的,笔试综合成绩加5分。
(二)面试
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面试时间由省直招录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