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专业课)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grace 日期:2007年07月11日 16时29分

  2、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1)招标阶段。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的性质为要约邀请。(2)投标阶段。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投标的性质为要约。(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开标是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评标是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定标是招标人根据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从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的性质一般为承诺。
  3、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总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必须有拍卖标的,该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实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合同的审核与批准
  特殊合同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的,还需要办理审核和批准手续,方能成立。
  P354
  三、合同之债的保全
  合同之债的保全,简称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债权实现遭受困难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制度,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为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但两者又有区别: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合同的促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相通对质性原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全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不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P359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01:24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考试全流程
考试阶段 历年真题
考后阶段 成绩查询

栏目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