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专业课)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grace 日期:2007年07月11日 16时29分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职权。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民事部分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拘束力。
  (七) 国家认可的习惯
  习惯作为民法的法院在我国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另外,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目前尚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重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助于填补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所造成的法律漏洞。
  六。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法官载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礼仪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麽人、在什麽地方和在什麽时间发生效力。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有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方式予以规定。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的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既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既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一般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区域。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同,这大体上有两种情况:(1)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全县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领域不发生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换言之,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262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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