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专业课)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grace 日期:2007年07月11日 16时29分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
  1.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 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事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 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已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 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 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 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 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上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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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物权种类必须有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例如,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约定的权利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类型不相符合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例如,法律规定已动产设立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即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会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而无效。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采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因而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其次,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再次,立法中坚持物权法定,可以对实际上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整理,从而形成完整和谐的物权法体系。
  二。 一物一权原则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的内涵是:第一,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使是共有,也只有数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 ,而不是由数人对共有财产分别享有的所有权。第二,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互相排斥的定限物权。
  从物的角度而言,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的有体物。由这一原则由派生出两个具体的原则,即一个独立物的一部分不能独立的所有权以及原则上数个物之上应设立数个物权而非一个物权。由此可见,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与物权客体特定行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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