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专业课)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grace 日期:2007年07月11日 16时29分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一)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被广泛适用于水、电、煤气、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电信、邮政、保险等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更为快捷,另一方面坚固耐用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也可能会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需要对格式条款作必要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般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合同的条款,相对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即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完全接受或者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全同条款诗人还价,在全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2、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作了特别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
  1、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二是全同说。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则属于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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