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新大纲、考试分析变动抢先看

出处:examlink 作者: 日期:2007年09月19日 15时44分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增)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第 152 条)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管理法》)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第 152 条)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批划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遵循 “ 一户一宅 ” 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
5 .宅基地使用权用途惟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6 .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
7 .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无期限限制。
8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投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 .长期闲置宅基地的; 4 .宅基地面积超标的; 5 .房屋灭失。
《物权法》第 154 条规定: “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
《物权法》第 155 条规定: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第五节 地役权(增)
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第 156 条)
1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物权法》第 164 、 166 、 167 条)
(2) 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以地役权设定抵押。(《物权法》第 165 条)
3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 1 )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不过,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 2 )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但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 .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二、地役权权的设立
1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 1 )地役权的设定:(《物权法》第 157 、 158 条)
( 2 )地役权的让与:(《物权法》第 164 条)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 1 )法律的直接规定(《物权法》第 162 、 165 条)
( 2 )继承
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供役地的使用权;(《物权法》第 159 条) 2 .地役权的让与权;(《物权法》第 164 条) 3 .设置必要附属设施和实施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4 .物权请求权; 5 .工作物的取回权; 6 .维护设置的义务; 7 .支付费用的义务; 8 .回复原状的义务; 9 .按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合理使用供役地。(《物权法》第 160 条)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设置使用权; 2 .费用请求权; 3 .地役权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4 .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物权法》第 168 条) 5 .容忍及不作为义务;(《物权法》第 159 条) 6 .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1 .土地(需役地或供役地)灭失; 2 .混同,即需役地与供役地同属于一人所有; 3 .抛弃; 4 .地役权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上水源枯竭而消灭。 5 .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物权法》第 168 条) 6 .地役权期限届满。
五、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差异
1 .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相邻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2 .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属于自物权范畴;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3 .对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
4 .权利取得的对价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取得和行使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其取得通常是有偿的。
5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相邻权无期限限制,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相伴存在;而地役权通常有期限限制。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不变):
抵押里增加了最高额抵押

第十五章 占有(增)
占有的概念,类型和保护(物权法第 241 条至 245 条)

第十六章以后不变
三、法理学
1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 标题 “ 法学的概念 ” 改为 “ 法学的含义 ” , 内容 “ 法学的定义 ” 改为 “ 法学的概念 ” .( 细微变化 , 可忽略不记 .)
第二节法理学 : 标题 “ 法理学的概念 ” 改为 “ 法理学的含义 ” , 内容 “ 法理学的定义 ” 改为 “ 法理学的概念 ” .( 细微变化 , 可忽略不记 .)
2 、第十三章法治
第一节法治的含义 : “ 法制与法治 ” 改为 “ 法治的含义 ” . 知识点 “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 改为 “ 法治的内涵、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 ” .
第三节法治国家 : 法治的基本原则由 2 个增为 4 个 . 增加了 : 法律至上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
3 、第十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经济 : 大纲去掉了 “ 法与市场经济 ” , 但考试分析不变 , 仍保留 .
第三节法与文化 : 增加了 “ 法与道德的冲突 ” .
四、宪法学 ( 约等于没变 )
1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节政党制度 : 中国的政党制度的知识点由 “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 改为 ”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 ( 细微变化 , 可忽略不记 .)
2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相关概念中知识点 “ 公民的概念、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改为 “ 公民的概念、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 .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 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新大纲中没有 “ 批评、建议权 , 检举、控告权 , 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 , 不知是否归入政治权利和自由里 . 但考试分析未变 , “ 批评、建议权 , 检举、控告权 , 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 是和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平行的 .
3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新大纲没有知识点 “ 人民法院的职权 ” 和 “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 , 分析上有 , 分析上知识点的罗列得比旧分析更有条理了一些 .
五、法制史
1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 : 新大纲去掉 “ 经济立法 ” , 考试分析仍保留 .
2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 增加了 “ 民事立法 ”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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