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出处:examlink 作者: 日期:2007年10月23日 13时45分

2006年真题: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C)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分析]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制宪权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宪权。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宪法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没有此权;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故本题答案为C.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B)

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本题答案为B.
65、(分析题)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分析](1)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2)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1982年现行宪法再次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3)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

(4)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2005年真题:

19、我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活动始于(C)

A、1979年B、1982年C、1988年D、1993年

[分析]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二个修正案。故本题答案为C.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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