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出处:examlink 作者: 日期:2007年10月23日 13时59分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1)起诉;(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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