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笔记——刑法分则(1)

出处:examlink 作者: 日期:2007年10月23日 14时00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2.招摇撞骗罪

  3.寻衅滋事罪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罪

  5.伪证罪

  6.窝藏、包庇罪

  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脱逃罪

  10.医疗事故罪

  11.非法行医罪

  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4.非法持有毒品罪

  15.组织卖淫罪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徇私枉法罪

  4.枉法裁判罪

  5.私放在押人员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多数为一般主体,个别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国家安全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的,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注意:与间谍罪区别:①主观上明知是间谍组织而为其提供情报的,为间谍罪 ②客观方面差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为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为特殊主体;多为个人,非法制买运邮存枪弹爆罪为单位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过失negligence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危险犯: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为犯:劫持航空器罪

  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注意:①危险犯 ②与其它以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区别,很重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③以放火方法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罪的不以放火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最后更新时间:2008-05-28 1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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