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注意:①主体为个人②加重情节,可能死,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③伪造后运输,出售的,定伪造货币罪,不数罪并罚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①主体:个人或单位,特殊主体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恐怖黑社会走私毒品)
①提供资金帐户的;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③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注意:①4类上游罪,5种形式,②为其它犯罪行为洗钱的,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注意:①非法占有为目的②数额较大③客体:国家对金融管理制度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注意:①非法占有为目的②4方法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注意:①5行为②数罪并罚③主体为个人or单位,为特殊主体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占应纳税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偷税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占应纳税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偷税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犯有前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注意:①4方法②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③偷税情节严重是偷税罪构成必要条件,3种情节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注意:①特殊主体②限个人③可能转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是指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注意:①4行为②如因为偷税而虚开,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处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本罪判极刑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注意:①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②假冒的必须是注册商标③情节严重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此款著作权人也有可能侵权)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注意:①4行为②以营利为目的③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2次以上受行政处罚、影响恶劣…)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注意:①行为3+1②商业秘密概念③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