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超市摔伤儿童案分析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xuhy 日期:2007年07月11日 16时31分

  于超市购物场合,不同于一般的小商品市场的购物。商场将商品贴上价格标签后,某一种类的商品的价格就固定了下来,不再有顾客讨价还价的可能。顾客在商场里可以自由选择。如所周知得是,商场将标价陈列的行为是商场向顾客发出的要约,而顾客拿取货架上的商品到交款处交款的行为则是承诺。交款方式又因超市收银台布局的不同而有不同,有一种超市是顾客先自由选择,选完后到设在商场内的收银台交款,然后才拿到所购的商品,并可以继续购物从而在商场里继续逗留。另一种是不在商场内设收银台,而统一在商场的出口处设收银台,与前者不同,前者顾客可以就个别商品个别选购个别付款,选完后还可在商场里闲逛。而与此场合,顾客须就所选商品一起付款,付款完毕后一般会离开商场,不会在商场逗留,除非忘了买某种商品,此时若需要继续购买,一般需要将已购买的商品存于某处,象一个初到商场的顾客一样继续购物。
  于第一种情形,与交款方式相适应,在营业员的设置上,一般在各摊位或柜台都设有营业员,由他们开票,而后由顾客到收银台交款,然后顾客才能拿到自己所购之物。整个过程又可依购物的不同阶段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顾客(在这里笔者把所有到商场的人,不论是否实际上买了东西,一概的称为顾客,而实际上购买了商品的顾客,即事实上的顾客,则称为买方或消费者)什么也没买,只不过是在商场里闲逛,虽然不排除其买东西的可能,但至少于事发时没买东西。对此类顾客若要商场一律承担先契约义务从而为其人身伤害负责,显然太过苛刻,因为没有任何迹象或证据证明他们是实际上的顾客,从而有与商场缔约的意思。所以对此类顾客不能适用缔约过程责任,商场也不负先契约义务。第二种情形则是顾客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受伤害,此时,顾客想买而未买,其最后是否成为真正的顾客,即商品的买受人,这是一个不可能知道的问题。因为,若没有受伤害,顾客可能会买。此时,顾客即便不受伤害也不一定就会成为事实上的买方,正因为此时尚未产生缔结合同的信赖,所以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第三种情形则是顾客在去付款的过程中受伤害,往往是顾客以看中自己收购之物,并在营业员处开了发票,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但顾客的缔约意图已非常明显,此时让商场负有先契约义务是合适的。第四种情形是顾客已买了某件商品,则此时他们已成为事实上的顾客,此时商场是否应对其负有先契约义务值得探讨。就已购买的商品我们可以推知其为事实上的顾客,此点应无疑义,此时发生人身伤害,应考虑是否适用合同责任中的附随义务问题,而不应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4 2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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