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超市摔伤儿童案分析
出处:虚海教育 作者:xuhy 日期:2007年07月11日 16时31分
于第二种情形,顾客只要在商场内,不论如何挑选,如果不到出口的收银台交款,就只是潜在的顾客。此时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的是,没有前一种情形的第四种情形,而前一种的情形的一、二、三两种情形于此时也存在,但又与前者有细微的差别。主要差别在于在前者场合,一般设有营业员,由他开票,故其第二、第三种情形的区分较为容易,也有较强的法律意义。而在后者,虽可能设有营业员,但其地位较为消极,一般不存在开票监督的问题,故二三种情形的区分须视具体情形而定,不似前一种情形那么明显且具有实益。故缔约意图的判断也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就本案案情而言,应属第二种情形,至于是其中的第二种还是第三种(顾客的权利或商场的义务是否会因收银台设置的、顾客有没购物而有所区别呢,即上述的区分有无法律意义?此时涉及到合同义务中的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的区分问题,不在本案例讨论之列,此处不赘),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以判断有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余地。本案当事人甲推着购物车,在购物的过程中因购物车的原因而使已受有伤害,此时依据常识和经验,应该可以判定其具有缔约意图,从而商场负有先契约义务中的保护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关键:商场有无过错?
商场虽负有先契约义务,但就本案而言,商场有没违反该义务,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若商场的购物车毫无瑕疵,那么甲擅自将已置于购物车上而最后致已重伤,此时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商场并无过错,故不负缔约过失责任。若购物车全部有瑕疵,则此时,商场既负有先契约义务又有过错,无疑应负缔约过失责任。但问题是本案中的购物车一半有瑕疵,一半无瑕疵,而又无法证明甲所用的购物车是否有瑕疵,此时如何判定商场有无过错?而这又恰是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4 22: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