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法律硕士刑法复习攻略之侵犯财产罪
出处:examlink 作者: 日期:2007年09月25日 15时17分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抢劫)
1、客体要件(法益):
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1)手段行为
暴力(使其不能反抗):足以抑止被害人反抗
胁迫(使其不敢反抗):以暴力威胁,且须当场实现
其他(使其不知反抗):药物、酒精、麻醉等
(2)目的行为:当场强取财物/转移占有
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问题:a.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事实暴力,被害人在逃跑中遗落钱包,行为人捡拾的,是否抢劫?
b. 出于其他原因把被害人打倒后,当场发现并取走财物的,如何处理?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外情形:289
(二)事后抢劫:269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问题:是否要求数额较大、主体年龄?
结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可能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可(未遂也可)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问题:行为人误以为第三人知道自己犯盗窃等罪欲抓自己,而对其当场使用暴力的,如何处理?
(三)刑事责任:8种情形
1、入户抢劫
问题:经营场所与住宅不分的场合;入户时是否要求抢劫的故意?是否要求主观认识?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问题:何为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的资金、运钞车等
4、多次抢劫:何为1次?
时间、场所的连续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持:使用,非单纯持有
二、抢夺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错误:乘人不备
正确:规范与事实的不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核心:对物暴力,且足以致人伤亡
法释第5条:抢夺致人伤亡的定罪问题
(二)、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暴力作用于人,且足以抑制他人反抗
抢夺:暴力作用于物,且足以致人伤亡
案例:“ 飞车抢包 ” 案
(三)、携带凶器抢夺(267-2):法律拟制
1、凶器的认定: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
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考虑因素:杀伤机能的高低;供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一般人的危险感;携带的理由等
2、携带:现实的支配
客观上:没有对人使用,但有当场使用的可能性
主观上: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三、聚众哄抢罪
主体要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最后更新时间:2008-07-23 19: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