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辨析题(每题5分,共10分)
请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合理的。
(2)所谓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危害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3)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一个行为整体,从时间上看还处于犯罪行为的实行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的未遂或者既遂状态中;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从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彻底性。综上所述,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五、法条分析题(10分)
(1)本条款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
(2)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为: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便利,实施以下枉法活动: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第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而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六、案例分析题(15分)
(1)关于甲、乙 的行为
第一,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而且,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合本案事实,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甲乙虽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停止形态不同:
A.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B.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为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关于甲的行为
第一,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二,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关于乙的行为
第一,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虽然乙的望风行为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乙并不明知甲盗窃,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共犯。
第二,乙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同上。
第三,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然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赃物,但乙误认为该手表是与甲共同抢劫所得的赃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赃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答案:
民法学案例1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刑法学案例1 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
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