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五

出处: 作者: 日期:2008年12月26日 02时42分
试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后,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机关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原谅处理。八议始创于三国曹魏时期,并一直沿用于清末。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八议制度。
  (2)这段文字的含义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则由司法机关将其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其应议的理由必须先奏明皇帝,并请求交付大臣集议,决议之后,交皇帝裁处。依据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处理。但犯有“十恶”大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3)唐律对八类特权人物所的减免处罚的规定反映了唐律的特权法性质。“八议”制度不但是封建特权法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4)此外,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并以不触犯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不赦”之罪,同样严惩不贷。
最后更新时间:2009-08-12 19: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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