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法硕入学联考试题解析(刑法学)

出处:Examlink收集整理 作者:流岚 日期:2007年06月22日 15时33分

     、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2.【答案】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23.【答案】bc。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24.【答案】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25.【答案】abcd。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1分)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分)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1分)

4)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分)

5)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1分)

6)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1分)

     27【答案要点】

1)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不只暴力还包括非暴力的要挟。(2分)

2)非法取财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同时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前述“当场”且“同时”的特点,即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或者要求将来交付财物。(2分)

3)数额、情节要求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2分)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并不要求列出所有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28.【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2)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2)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2)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2)

【解析】教唆犯一般是在共犯人来理解的,但是存在例外。本题答案后三点,就是说明此种例外。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要点】

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1分);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1分);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1分);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分)

    (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1分);②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1分)。

    (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2分)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1分);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分)

【解析】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注意答案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表述“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关注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相当严密。

刑法上规定的特别诈骗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第192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但回答本题第(3)问时,只要指明存在特别诈骗罪,并举两个例子即可,无需全部列出。

对与第(4)题,考生必须知道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而酌定减轻处罚,必须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要点】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1分);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

②乙:明知甲虑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1分);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2分);

③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1分)。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分)。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

    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更新时间:2008-06-24 16:52:43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您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找到此文章

考试全流程
考试阶段 历年真题
考后阶段 成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