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单项选择题
31.【答案】c。本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32.【答案】b。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据此,选项b应选。
33.【答案】c。《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因此,选项c应选。
34.【答案】c。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肖像权为自然人所独有。
35.【答案】a。《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选项a应选。
36.【答案】b。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为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问题。据上,排除选项acd。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没有合法根据获取乙的羊的所有权,并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7.【答案】c。《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38.【答案】d。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选项d应选。
39.【答案】d。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因此,选项d应选。
40.【答案】d。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合同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对价关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在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
41.【答案】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标准区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进行划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42.【答案】b。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因此排除选项c。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43.【答案】a。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95条、第380条和第422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承揽人、运输合同承运人、保管合同保管人、仓储合同保管人和行纪合同行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44.【答案】d。在选项a,甲针对的受要约人是丙,并非乙,因此乙向甲表示接受并非承诺,而是向甲发出的要约。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交易习惯表明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明确同意。在选项b,不作为作为承诺方式是甲的要约规定,乙没有义务遵守此规定。在选项c,甲刊登的广告的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属于要约邀请,乙的行为属于要约。在选项d,甲的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属于要约。乙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45.【答案】d。选项ab,根据婚姻法第10条,属于婚姻无效事由。选项d根据第11条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至于选项c,不影响婚姻效力。特别注意,对选项c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而认为属于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因欺诈而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第10条并未将此规定为无效事由。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影响婚姻效力。